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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22执144号

何建国、公安县恒森装饰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建国;公安县恒森装饰材料厂;袁昌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2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何建国,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公安县恒森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新城社区**路**。

负责人:袁昌斌,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袁昌斌,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国与被执行人公安县恒森装饰材料厂、袁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公安恒森装饰材料厂名下位于公安县南平镇新城社区16号路227号房产及土地已被另案处理,财产剩余价值不足以全部满足申请执行人债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19)鄂1022执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