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21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文国,男,1970年8月23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宜宾市叙州区长江大道西段,住宜宾市翠屏区金鱼街。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2年被原宜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7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叙检诉刑诉(2019)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文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文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9日以来,被告人季文国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西段门市经营的“中渡口茶馆”内利用扑克牌以“焖鸡”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19年1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利用扑克牌“焖鸡”赌博的季文国、罗某等8人,现场收缴赌资16545元。通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发现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季文国经营的上述茶馆累计有80余人次参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季文国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文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票据,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资料,证人罗某、杜某、曹某、周某、刘某、沈某、张某、龚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季文国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文国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牟利,累计参赌人员达80余人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季文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季文国自愿认罪,且退缴了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季文国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以及现场收缴的赌资,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根据被告人季文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文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季文国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收缴的赌资一万六千五百四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波
审 判 员 黄萍
人民陪审员 黄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