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敬春成,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敬春成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军借款188万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借款完毕止。
二、被告敬春成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军借款166万元,并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借款完毕止。案件受理费3512元,由被告敬春成承担。判决生效后,敬春成未能自觉履行,张国军遂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敬春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被执行人敬春成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敬春成进行了“四查”,于2019年3月15对被执行人敬春成进行了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15对被执行人敬春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敬春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张国军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4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必明审  判  员    张  欣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学雪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