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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12民初1725号之一

李X、谭XX、容XX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X;谭XX;容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民初1725号之一

申请人:李X,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

申请人:谭XX,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被

申请人:容XX,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谭XX、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X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XX、容XX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进行查封,并用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房屋(房权证:临房权证临桂镇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申请对被申请人谭XX、容XX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进行查封,且申请人李X用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房屋(房权证:临房权证临桂镇字第××号)提供担保,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谭XX、容XX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 二、查封申请人李X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房屋(房权证:临房权证临桂镇字第××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际查封之日起算。 四、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行查封。 五、查封期间,由被查封房产人妥善保管好被查封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创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谢翠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