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民初1725号之一
申请人:李X,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
申请人:谭XX,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被
申请人:容XX,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谭XX、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X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XX、容XX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进行查封,并用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房屋(房权证:临房权证临桂镇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申请对被申请人谭XX、容XX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进行查封,且申请人李X用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房屋(房权证:临房权证临桂镇字第××号)提供担保,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谭XX、容XX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不动产权证: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 二、查封申请人李X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临桂区房屋(房权证:临房权证临桂镇字第××号)。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际查封之日起算。 四、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行查封。 五、查封期间,由被查封房产人妥善保管好被查封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创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谢翠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