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026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何良良与被执行人朱明志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良良;朱明志

裁判文书全文

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26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何良良,男,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执行人:朱明志,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何良良与被执行人朱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湘1026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良良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明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于2019年3月8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3月8日向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6日对朱明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过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文胜

审判员  黄方亮

审判员  朱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旭东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