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3277号之一 本院对王长武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令胜、顾全才、张振庆、于连清、颜廷祥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305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十二行“第三人王长武”补正为“第三人顾全才”。
审 判 长 李爱民
人民陪审员 边志超
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乃富 代理
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