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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5民初3277号之一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令胜;顾全才;张振庆;于连清;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人民政府;王长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3277号之一 本院对王长武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令胜、顾全才、张振庆、于连清、颜廷祥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305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十二行“第三人王长武”补正为“第三人顾全才”。

审 判 长  李爱民

人民陪审员  边志超

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乃富 代理

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