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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恢101号之三

曹洪梅、王玉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洪梅;王玉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恢1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曹洪梅,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王玉普,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洪梅与被执行人王玉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玉普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存款,但被执行人王玉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玉普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709060001010235800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3.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别怀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