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601民初3339号
原告:贵州冠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公园******负**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通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磊,男,1996年8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小明,男,1989年2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原告贵州冠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省冠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冠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冠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冠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芸芸(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