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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21民初1192号

唐铁球与杨畅、何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铁球;杨畅;何自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长沙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21民初1192号

原告:唐铁球,男。

被告:杨畅,男。

被告:何自强,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长沙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

负责人:邬继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铁球诉被告杨畅、何自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长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铁球以自愿与保险公司直接协商解决此事,不再起诉被告杨畅、何自强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畅、何自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铁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铁球撤回对被告杨畅、何自强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升兆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