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延津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延津县平安大道与民安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张守瑞,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张守瑞罚金一案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案款692.16元已转入国库,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司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