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特29号
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机构代码:91410000877479273L。
法定代表人:卢新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玲、王国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济源市悉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与沁园路交叉口信用代码:914190015860340205(1-1)。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
被
申请人:王永刚,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
申请人:石丽丽,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悉恩酒店有限公司、王永刚、石丽丽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永刚、石丽丽所有的位于济源市××花园××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源市房权证北海办字第**),用来偿还被申请人济源市悉恩酒店有限公司欠其的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10702元、从2019年4月21日起以2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利率6.242‰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申请人济源市悉恩酒店有限公司、王永刚、石丽丽未答辩。本院审查查明:2016年2月5日,申请人的克井支行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悉恩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济源市悉恩酒店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内向申请人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000元。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永刚、石丽丽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及《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永刚名下,财产共有人为石丽丽的位于济源市××花园××楼××单元××号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被申请人王永刚、石丽丽同时提供了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有《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手续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申请人济源市悉恩酒店有限公司、王永刚、石丽丽未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永刚、石丽丽所有的位于济源市北海办沁园路1号丽城花园6号楼1单元2层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源市房房权证北海办字第**)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至2019年1月26日按月利率6.242‰计算;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6.242‰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济源市悉恩酒店有限公司、王永刚、石丽丽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