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986号罪犯许玉琴,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焦刑三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玉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述、抗诉。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于2014年9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许玉琴在执行期间,2016年12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许玉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许玉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玉琴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2017年度、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玉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玉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3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