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821民初1086号
原告:湖南广大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慈利县零阳镇紫霞居委会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曾德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勇,男,1982年08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湖南广大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南广大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大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大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湖南广大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景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敏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