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刑终420号

芦胜、王洁、李爱端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刑终420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芦胜,曾用名芦永生,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钟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开,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洁,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钟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清沛、庄翰杰,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端,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炳、施美停,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红,女,1978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悌霖、王清娥,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瑞军,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钟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海东,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华伟,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钟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芦胜、王洁、李爱端、余红、徐瑞军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芦胜、李爱端、余红、徐瑞军、原审被告人张华伟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分分合合,先后在浙江省新昌市××温岭市,福建省石狮市、永春县、泉州市鲤城区、莆田市,湖北省黄冈市等地,采用所谓7天“会议营销”的模式作为诈骗手段,第1天先由被告人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以分发免费物品的方式,吸引中老年被害人;第2天至第5天时,再由被告人王洁连续采用谎称销售水杯、水某等物品,在被害人支付部分款项后于次日均全额退还,并赠送相应物品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能够免费获得物品的错误认识;最后在第6天至第7天时,由被告人芦胜推销蚕丝被等物,以先交款,并承诺之后会在当地开店,届时可凭卡退款等为由,骗取200余名被害人总计人民币3401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芦胜参与诈骗7起,骗取金额共计340160元,被告人王洁参与诈骗4起,骗取金额共计219520元,被告人李爱端参与诈骗2起,骗取金额共计161280元,被告人闵士伟参与诈骗5起,骗取金额共计304920元,被告人张华伟参与诈骗6起,骗取金额共计309920元,被告人余红参与诈骗4起,骗取金额共计264920元,被告人徐瑞军参与诈骗3起,骗取金额共计1892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间,被告人芦胜、王洁、闵士伟、张华伟、余红等人在浙江省新昌县佛城大酒店,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胡某1、陈某1、王某1等14名中老年被害人的钱财,共计28000元。 2.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等人在浙江省温岭市温岭饭店,使用上述手段,骗取郑某1、陈某2、金某1等20名中老年被害人的钱财,共计40000元。 3.2015年12月间,被告人芦胜、王洁等人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壶兰大酒店,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肖某、朱某、赵某2等14名中老年被害人的钱财,共计28560元。 4.2015年12月18日至25日,被告人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等人在石狮市民生路狮城电影院,使用上述手段,骗取毛某、吴某1、詹某等94名中老年被害人的钱财,共计119280元。案发后,除被害人兰某、赵某1、李某1、张某1外,上述被害人被骗赃款共计112560元均已追还。 5.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1月3日,被告人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等人在泉州市鲤城区百源路华侨大厦,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吴某5、张某5、魏某等41名中老年被害人的钱财,共计75640元。 6.2016年1月13日至19日,被告人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等人在永春县电影院,使用上述手段,骗取邱某4、薛某、郑某9等22名中老年被害人的钱财,共计42000元。 7.2016年5月间,被告人芦胜、张华伟等人在湖北省黄冈市德尔福酒店,使用上述手段,骗取邱某5、周某5等2名老年被害人的钱财,共计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徐瑞军、张华伟、李爱端、余红、闵士伟、王洁在永春县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芦胜于2016年5月25日在湖北省黄冈市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瑞军、李爱端、张华伟、闵士伟处扣押赃款64920元,以及作案工具信封、宣传单、名片、卡片、印章、笔记本、单据、假币等物。被告人李爱端退出赃款70000元,被告人张华伟退出赃款26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及其辨认笔录 1.被害人胡某1、陈某1、王某1、王某2、孔某、张某2、徐某1、姜某、徐某2、杨某1、董某1、俞某、庞某、张某3等人(均系58岁至78岁的中老年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下旬,上述被害人到浙江省新昌县佛城大酒店有参加一个活动。一王姓经理在台上讲课,介绍他们来新昌办活动是为了感恩答谢老人,还播放他们老板芦胜在全国做慈善的照片和视频。这个活动每天就是拿出一些东西,介绍完功效就问大家想不想要,要的话先交钱报名,领一张卡,等次日再凭卡领东西和退钱,前后有交10元、100元的,领的东西有药膏、水杯、雨伞等。到了第四五天时,有一个叫芦胜的人来了,问大家领了这么多东西高不高兴,愿不愿意请他吃顿饭,他会给大家更多回报,让愿意请他吃饭的人每人交了100元,发了一张卡片。到了次日,拿着卡片去的人都领到了一瓶杜康酒,并退还了100元。老人们就更相信芦胜。芦胜就开始介绍一款蚕丝被,说如果想要的人每人交2000元装信封里给他们,然后领一张代言卡。芦胜还说过几天要在新昌开家纺店,到时通知大家带代言卡过去,可以领到一个更多钱的红包,还要带老人们组团出去玩。因为之前交的钱都退了,大家都很相信他们,就都交钱了,然后领到一床被子、一套四件套,枕头、水某、代言卡等物。但后来,再去佛城大酒店就找不到芦胜等人了,也没有所谓在新昌开店之事。上述被害人均辨认出被告人芦胜。 2.被害人郑某1、陈某2、金某1、杨某2、陈某3、罗某1、陈某4、李某2、瞿某、霍某、冯某、陈某5、郑某2、孙某1、金某2、牟某、郑某3、周某1、江某、钟某等人(均系55岁至83岁的中老年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时,上述被害人到浙江省温岭县温岭饭店参加活动,现场有数百人,举办活动者自称是在做慈善,推广公司,免费送礼物,让人先交钱次日继续参与活动再退钱的方式,开展活动,前后有一周,让参加者以为是真心送东西。活动后期,有一叫芦胜的男子拿了蚕丝被和蚂蚁酒出来,称功效很好,对老人家很有好处。这些产品也是要赠送的,让人先交2000元现金到信封里,然后送蚕丝被和蚂蚁酒,另外还送养某、枕头、四件套,并发给每人一张代言卡,作为交款凭证。芦胜还说等过些时日在温岭国际大酒店附近的实体店开业后,带着这些代言卡过去参加活动,会得到一个非常大的红包,不会比现在的少,还会送很多东西,提供工作机会给大家的子女。然后大家就交钱领到蚂蚁酒、蚕丝被和代言卡。但过些时日,芦胜等人就失联,也没有在温岭开店。上述被害人均辨认出被告人芦胜。 3.被害人肖某、朱某、赵某2、陈某6、黄某1、梁某、侯某、胡某2、陈某7、王某3、蔡某1、许某1、陈某8、林某1等人(均系55岁至78岁的中老年人)证言,证实2015年12月时,有人在发宣传单,上述被害人就按宣传单所述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壶兰大酒店参加活动。酒店门口有几个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活动一个自称小王的人在讲课。小王自述是“浙江桐乡市大麻福乐丝被服厂”为了在莆田开店,所以在此举办活动提高知名度,并希望等开业以后,在座各位到店捧场。当时他们还在现场播放宣传片,介绍他们企业老板叫“芦胜”,是著名慈善家,为全国老人做了很多好事。小王接着就介绍一瓶药膏,功效很好。说如果愿意预交10元即可兑换一张亲情服务卡,次日凭卡可以退还10元并领取该产品。到了次日果然如此。到了第三天,小王又开始介绍一款水杯,还是像之前一样,每预交50元领亲情卡,领到水杯,次日凭卡退款。再下来,小王又介绍一款水某,说该水某价值千元,如果想免费得到,就每人先预交100元押金,次日再带700元交钱,到时就可以得到水某,再退还800元。于是其等就交了100元,领到一张亲情服务卡。到第五天,其等带着亲情服务卡和700元上交给工作人员之后,小王又说因为水某不够货,就改为赠送菜刀,并退还800元。之后芦胜出现,介绍一款药酒,疗效很好,若是喜欢,也可以赠送,和之前一样先预交100元押金,然后明天过来领酒、退款。第六天早上,到场凭卡退款之后,得到了一瓶药酒和一把雨伞。然后芦胜开始介绍一款蚕丝被,称功效很好,价值几千元。等到2016年1月1日,他们公司在莆田开店以后,如果大家能届时到店捧场,今天就可以免费赠送蚕丝被。但是,怕大家领到被子之后,就不去捧场,所以要大家每人准备1680元装在写上自己姓名的信封里,交给他们。等到开店以后,会给交钱者一个比1680元更多钱的大红包,并赠送更多的礼品。大家都很心动,毫不怀疑。芦胜说因为货还没全到,让每人先预交100元,领卡和信封,回家准备好钱。第七天早上,大家就带着装了1680元的信封和亲情卡到场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退还了100元,并发了一张代言卡。其中被害人黄某1、蔡某1都要了两床蚕丝被,各交了3360元,被害人梁某要了三床蚕丝被,交了5040元。芦胜称当天是其生日,感谢大家的支持,中午请大家在壶兰大酒店吃饭,让交钱者带代言卡和身份证吃饭。吃饭时,芦胜又拿出枕头送给大家,并强调让大家在2016年1月1日时带着代言卡到店捧场,会给一个很大的红包,让大家惊喜,还让大家拿身份证去登记,以免有人冒充。但芦胜等人过后就不见了,到了2016年1月1日也没有芦胜所谓开店的消息。芦胜一伙除芦胜、王洁之外,还有二男三女五个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全程都在,负责收钱发东西。 4.被害人毛某陈述(52岁)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015年12月19日早上,其经过石狮市民生路的狮城电影院时,看见有开展活动送东西,于是也进去。电影院里门口有许多工作人员在热情接待。有一名自称“小王”(经辨认,系被告人王洁)的男子在讲课送一种药酒。讲完课之后,工作人员就会向听课者每人送一些药酒及十个生鸡蛋,并让他们次日再来参加活动。其试用药酒之后觉得有效,就于次日上午又去狮城电影院参加活动。“小王”让他们先交50元,并发一张亲情回报卡,赠送一套刀具。其心里觉得是诈骗,就没有交钱,但是现场很多人都交钱,获得了一张亲情回报卡、一套刀具。工作人员称21日还会有活动。21日,其与其他人又去现场参加活动,发现果真退了50元,其就相信对方。这样的接下来几天都有这样的活动。后来讲课者换成一名叫“芦总”的男子。23日的活动是交100元钱,送亲情卡和雨伞和酒。24日,其去参加活动时,退还了100元。“芦总”讲课时说他们是来献爱心、送福利的,并拿出一款蚕丝被,称是公司的新产品,价值数千元,但是因为是献爱心的,故可以送给参加活动的人每人一套。以后公司若有什么产品,希望现场的人可以帮忙推广。“芦总”称因为蚕丝被较为贵重,希望每人先交1680元诚意金,但他们绝对不会收这些钱,过后会退还,因为2016年公司会来石狮开店,希望交诚意金的人可以届时到店捧场,还会包一个大红包。后来,现场工作人员就发了一个信封,用来放诚意金,并让其写上自己的姓名,25日再拿到活动现场上交。因为这么多天都是这样模式,其认为这钱还是会退回来,于是就回家准备好1680元放在信封里。25日早上到了现场。“芦总”还是声称会在2016年1月1日到石狮开店,赠送他们更大的红包。还说信封里不能装假币,因为信封写的是自己的名字,退还的也是假币。“芦总”又说当日是他生日,中午要在豪富华酒店宴请交了钱的人。其听了觉得较为放心,就交了装有1680元的信封,领到一张代言卡和一床蚕丝被。中午其因为没有空,就让丈夫凭着代言卡到豪富华酒店吃饭。吃饭时“芦总”还在现场再次承诺会在2016年1月1日到石狮开店,赠送他们更大的红包。但这次之后,“芦总”他们一伙人就消失,无法联系。“芦总”他们发的名片和代言卡上写的企业是“浙江桐乡大麻福乐丝被服厂”。其先后总共领到一支雨伞、一瓶酒、一个蚕丝枕、一条蜜蜡首饰、一个富贵牡丹壶、一套蚕丝被。其辨认出被告人徐瑞军、张华伟、余红、李爱端、闵士伟系现场工作人员。 5.被害人吴某1、詹某、苏某1、王某4、蔡某2、奉某、蔡某3凤、佘某、林某2、许某2、蒋某1、蔡某4、罗某2、林某3、许某3、杨某3、曾某、戴某、徐某3、蒋某2、兰某、赵某1、李某1、张某1、颜某1、卢某、黄某2、许某4、徐某4、王某5、施某1、吴某2、邱某1、吴某3、许某5、王某6、张某4、陶某1、邱某2、黄某3、许某6、陈某9、蔡某5、胡某3、许某7、杨某4、王某7、邱某3、陈某10、蔡某6、吴某4、许某8、洪某1、陈某11、黄某4、邓某1、范某、王某8、蔡某7、黄某5、蔡某8、邓某2、施某2、林某4、李某3、杰永书、郭某1、杨某5、柯某、施某3、胡某4、蔡某9、苏某2、尤某、蔡某3脑、蔡某10、汪某、陶某2、许某9、秦某、杨某6、郑某4、何某1、敖某、陈某12、叶某等人(均系45岁至84岁的中老年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毛某基本一致,均证实他们最初于2016年12月19日到石狮市狮城电影院参加一个活动。活动是由一个叫“小王”的人在现场讲课,先免费发放鸡蛋,送一款药膏,要求先预交10元押金,发一张亲情服务卡,第二天凭卡退款,获得药膏。之后讲课再送杯子,也是要先交押金50元,发一张亲情服务卡。到了次日再凭卡退款,获得杯子。然后再送水某,也是要先交押金100元,次日再交700元,发一张亲情服务卡。到了次日再凭卡退款100元,获得水某。因为水某不够货,就改送菜刀,并退款。然后又送药酒,要先交押金100元,发一张亲情服务卡。到了次日再凭卡退款100元,获得药酒和雨伞。后来改成芦胜来现场讲课,介绍一款蚕丝被,称是公司的新产品,价值数千元,2016年1月1日公司会来石狮开店,希望交诚意金的人可以届时到店捧场,因为蚕丝被较为贵重,希望每人先交1680元诚意金,但他们绝对不会收这些钱,等开业以过后会退还一个比1680元更多钱的大红包。芦胜还说信封里不能装假币,因为信封写的是自己的名字,退还的也是假币。各被害人听了之后都很心动,没有怀疑。就预交了100元的押金,领了一张亲情卡和信封,回家装好1680元现金于25日到场交了上去。工作人员退还了押金100元,并发了一张代言卡。“芦胜”称当日是他生日,中午要在豪富华酒店宴请交了钱的人。他们中午就凭着代言卡到豪富华酒店吃饭。吃饭时“芦胜”又送了一个枕头和四件套,还在现场再次承诺会在2016年1月1日在石狮开店,赠送他们更大的红包,让他们去登记身份证号码,以免有人冒充。但这次之后,“芦胜”他们一伙人就消失了,也无法联系,2016年以后也没有发现在石狮开店。“芦胜”一伙人除“芦胜”“小王”之外,还有两男三女五个工作人员,负责收钱发东西。“芦胜”他们发的名片和代言卡上写的企业是“浙江桐乡大麻福乐丝被服厂”,发放的礼品有鸡蛋、一瓶药膏、一个水杯、一把菜刀、一把雨伞、一瓶酒、一个蚕丝枕、一条蜜蜡首饰、一个富贵牡丹壶、一套蚕丝被、一套四件套等。其中,被害人颜某1、许某5、邓某2都要了两床蚕丝被,各被骗3360元,被害人许毓玉要了三床蚕丝被,被骗5040元。上述各被害人除颜某1、蒋某2、吴某4、洪某1、许某8外,均辨认出被告人王洁系“小王”,被告人徐瑞军、张华伟、余红、李爱端、闵士伟系现场工作人员。颜某1、卢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洁、徐瑞军。蒋某1、蒋某2、兰某、邱某1、吴某3、许某5、王某6、张某4、陶某1、邱某2、黄某3、陶某2、许某9、秦某、杨某6、郑某4、何某1、敖某、陈某12、叶某还辨认出被告人芦胜。 6.被害人吴某5、张某5、魏某、陈某13、黄某6、陈某14、郑某5、陈某15、付某、赵某3、康某、郑某6、赖某、王某9、林某5、陈某16、洪某2、黄某7、李某4、张某6、孙某2、郑某7、王某10、李某5、董某2、何某2、吴某6、潘某、陈某17、刘某、黄某8、吴某7、王某11、黄某9、陈某18、吴某8、余某、郑某8、张某7、杨某7等人(均系58岁至85岁的中老年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底,上述被害人听说泉州市鲤城区百源路华侨大厦二楼举办一个健康讲座活动,参加即可送鸡蛋等礼品。大家就都过去了。到场后,现场有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在华侨大厦二楼会议室里有很多老人,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公司是“浙江桐乡大麻福乐丝被服厂”,并播放视频,宣传丝被的生产制作过程。视频中芦胜自称是慈善家,到各地捐款救灾。视频播放后,工作人员就给到场人员发了10个鸡蛋,并让大家明天再来。第二天到场后,让大家先交钱,然后发1张亲情卡,称会在次日凭卡退款,还可以领到礼品。如此反复,直到芦胜来了。芦胜自称是慈善家,现在为了在泉州开厂,为了提高知名度,并招收年龄较大的工人,希望到场人员届时可以去捧场。芦胜还介绍了蚕丝被的功效,保暖又健康,可以使白发变黑。后来发了一张芦胜的名片。连续几天都在宣传,其中一天芦胜拿了一套三羊开套的工艺品,原件1万元,现价7000元,买了之后第二天有退款。最后芦胜推销一款蚕丝被,称功效很好,要交诚意金1680元,2016年1月3日,大家就带了钱款到现场。工作人员要求在信封上写上名字,以防假币。大家交钱后,工作人员发了一张代言卡,芦胜称到时会退款,主要是做试用、宣传之用。等到他们的企业在泉州开业之后,交钱者可以凭代言卡到店捧场并退款。因为当天系其生日,为感谢大家的支持,中午会在华侨大厦请客吃饭。中午其就带着代言卡和身份证到华侨大厦吃饭。吃饭时芦胜还拿出一个富贵牡丹壶送给大家,让大家交款100元,到开店时拿上包装盒及代言卡,送个花蓝热闹一下,可以退款并请客吃饭,部分人员相信之后又交了钱。后来,大家发现根本没有开店这回事,蚕丝被也是劣质的,就觉得被骗了。其中,被害人吴某5、黄某7各要了两床蚕丝被、两个牡丹壶,各被骗3560元。整个过程中有发了刀具、蚕丝被、枕头、富贵牡丹壶等物。上述被害人均辨认出被告人芦胜。 7.被害人邱某4、薛某、郑某9、蔡某11、郭某2、周某2、郭某3、陈某19、郑某10、周某3、李某6、周某4、陈某20、何某3、洪某3、李某7、颜某2、林某6、林某7、林某8等人(均系46岁至79岁的中老年人)陈述,证实2016年1月13日,上述被害人收到宣传单后,到永春县电影院参加活动。现场有数百名中老年人,放映台上有一名瘦高男子叫王洁,自称是公司经理,在介绍一款止痒膏,说如果愿意交10元即可兑换一张卡片,次日凭卡可以退还10元并领取该产品。王洁称是在关爱老人献爱心,不赚钱。现场还有分发给每人10个鸡蛋。次日,在永春县电影院,果真凭卡退了10元并发了止痒膏。王洁又改为介绍一款养生杯,价值60元。如果要养生杯还是要一样先交10元领卡。现场还有分发给每人6个鸡蛋。到了15日,到场凭卡再交50元可以在次日凭卡退款60元领杯。现场还有分发给每人8个鸡蛋。到了16日,果然凭卡退了60元并发了养生杯。然后王洁又介绍一款热水某,市价800元。如果要热水某要先交100元领卡。现场还有分发给每人8个鸡蛋。17日,到场参加活动时,工作人员称热水某还未到货,就凭卡退还100元并免费赠送一套刀具。然后来了一个叫芦胜的男子,自称是董事长,并播放一段关爱老人的视频,称是在献爱心,不赚钱,可以花100元兑换一张亲情卡,次日凭卡退还100元,并领取一把雨伞及一瓶酒。其等人花钱得到卡后,次日还是一样退还了100元,得到一把雨伞、一瓶酒,以及一张印有芦胜头像和联系方式的名片。接着芦胜开始介绍一款蚕丝被,市价3680元,活动仅要1680元。如果想要的话,可先交100元兑换一张卡片,次日再交1680元,凭卡退还100元领取一套蚕丝被。芦胜还声称活动有在公安局及工商局备案。等到2016年2月3日,他们公司还要在永春县城开卖店,到时会把1680元包成大大的红包送还。交了100元得到卡片后,19日到永春县侨联酒店,现场来了两百多中老年人,凭卡退还了一百元,还将装有1680元的信封交给在场的工作人员,兑换了一张代言卡,凭代言卡领取一套蚕丝被。其中,被害人郑某9要了三床蚕丝被,被骗5040元,被害人郭某3要了两床蚕丝被,被骗3360元。中午,芦胜称当日系其生日,请大家在酒店吃饭,芦胜又说是在关爱老人献爱心,不会赚钱,将剩余的热水某、四件套、蚕丝枕头及项链等产品送给在座的顾客。芦胜等人还说他们公司会投钱到永春关爱中老年人,等到2016年2月3日,会在永春县城开店,凭卡可以到店领取大红包,远比现在的1680元多。到了2016年2月3日,到侨联酒店就找不到芦胜了。芦胜一行共8人,四男四女。 8.被害人邱某5(62岁)、周某5(68岁)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下旬,其二人在黄冈市德尔福酒店附近接到传单,说在德尔福酒店在举办活动送东西,就于第二天上午到德尔福酒店参加活动。现场有人接待并发鸡蛋,还播放一段视频,内容是讲一个叫芦胜的老板在全国各地做慈善。举办方称来黄冈做活动是为了回馈老人,只要继续参加活动就可以得到免费礼品。后来一个叫芦胜的四十多岁男子向大家介绍一款洗发膏,功效很好,只果想免费得到,只有每人先交10元,领一张亲情卡,次日凭卡退款并领取洗发膏。二人就交了10元领到亲情卡,第二天果然凭卡退款并领到洗发膏。于是大家就相信芦胜是来送东西的。接了来的几天都是这样先交钱领卡,次日再凭卡退款领礼品,先后送小围巾、雨伞等。最后,芦胜介绍了一款被子,说可以安神助眠,价值数千元,可以免费送给大家的,但要先准备2500元,装在信封里写上自己的名字,次日上交,即可领到被子和代言卡。等到过几天芦胜他们就会在黄冈开店,凭着代言卡可以领到一个更大的红包和很多礼品。因为前几天都是这样免费领到了,大家也就相信了,就准备了2500元装在信封里交给芦胜他们,领到了被子、代言卡和一些小礼品。过了没多久了,警察就来了,查了身份证发现芦胜是诈骗犯,就将芦胜带走。另外一起做活动的男子就将钱款退还,收回被子,说不做了。现场参加活动的有一百多人。二人均辨认出被告人芦胜,被告人张华伟系现场接待以及收钱退钱者。 (二)证言证言及其辨认笔录 1.证人沈某(系浙江桐乡大麻福乐丝被服厂老板)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该厂主要接单订做被子。其工厂从未授权他人在外地推广业务,更没有授权芦胜或王洁推广该厂蚕丝被。其工厂的公章是圆形,从未制作椭圆形的宣传章。其工厂曾生产过类似涉案被子样式的被子,是一个义乌的商人在2015年订做的,成份是100%聚酯纤维,也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加一点点的蚕丝,价格为每条110元。义乌市有一名叫蒋某3的女子曾向其购买蚕丝被,并要还复印其工厂的营业执照,并要求做蚕丝被的成分鉴定,还拿了几张空白委托书让其盖章,说是放在店里展示,可以取得顾客信任,也可以防备工商部门检查。其并未委托蒋某3或者其他人为其的蚕丝被做推广。委托书内容抬头写着大麻福乐丝被服厂,下面写某某人负责公司市场推广工作,下面还写了一些权限等内容,注明不能使用委托书用于违法活动,不得转借、涂改或他用,还有写明仅限销售江南蚕龙品牌的床上用品,当时蒋某3要求其将姓名、有效期等栏空着,然后加盖厂里的公章给她。蒋某3买了几十床的蚕丝被,有鉴定报告的也是这些被子。大约一个月后,她又打电话说要几百床聚酯纤维的被子,但是里面要加一点点蚕丝,外包装也要用蚕丝被的包装,被子标注百分百蚕丝。其按照她的要求做了。那个检验报告其有讲明是那批真蚕丝被的,而且也注明了是其工厂生产的蚕龙蚕丝被,后面那批是聚酯纤维的被子,其未使用蚕龙的牌子,包装上写明的是蚕丝被,没有品牌。经其辨认,其表示不认识涉案六名被告人。 2.证人蒋某3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芦胜曾陆续向其购买了几十床蚕丝被(每床290元)、近千床聚酯纤维被(标称蚕丝被,实际成分为聚酯纤维,每床160元)、上千个枕头(主要成分为聚酯纤维,每个30元)以及几百床上四件套(主要成分为棉,每套110元)等家纺用品。芦胜购买上述用途是举办活动做赠品之用。上述被子是向桐乡市大麻镇的沈某购买的,枕头、四件套是在市场上找人进货的。芦胜先来购买蚕丝被,当时还要求需要蚕丝被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并出了一份委托合同样本让其找厂家出具委托书。其就联系沈某,让对方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蚕丝被的检验报告、委托书。芦胜买了几十床蚕丝被后,说太贵了,要求购买一千床掺杂点蚕丝的聚酯纤维被,以及四件套,并要求都在外包装上写蚕丝被、蚕丝枕。其出具的委托书仅限于“江南蚕龙”牌的床上用品销售,不得用于违法活动,并不适用第二次芦胜购买的假的蚕丝被和枕头。其辨认出被告人芦胜。 3.证人高某(系石狮市狮城电影院负责人)证言,证实一个自称是“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的,来做促销活动,向狮城电影院租赁产地搞活动,针对的对象都是老年人,租期是2015年12月18日至25日。 4.证人林某9(系聚豪楼,即豪富华酒店副楼的负责人)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下旬,两名中年男子向聚豪楼预订了12月25日中午十几桌700元工作餐标的宴席。 5.证人蔡某12(系石狮市公安局新湖社区片警)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狮城影剧院系其辖区,从无浙江省大麻福乐丝被服厂或蚕丝被的促销活动到警务室备案过。经辨认,其从未见过被告人芦胜、王洁及芦永军。 6.证人周某6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张华伟),自称是浙江省桐乡市一家蚕丝被厂家负责人,找其租赁黄冈市德尔福酒店三楼,称用于举办展销活动。早上五六点开始,八点就结束了。 7.证人芦永军证言,称其曾于2015年12月间,帮被告人芦胜、王洁在石狮举办涉案活动,持浙江桐乡大麻福乐丝被服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去做报备。 8.证人林某10(经营家纺店)证言,证实蚕丝被主要分为柞蚕丝和桑蚕丝两种。100%蚕丝含量的柞蚕丝被最低进价1000元,桑蚕丝被最低进价要1800元。 9.证人陈某21(系家纺店主管)证言,证实柞蚕丝被的市场价大床每床1800元,小床1600元,桑蚕丝的市场价被大床3000元,小床2000元。 (三)书证 1.抓获经过、抓捕经过、羁押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经过。 2.发票记账联,证实“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向石狮市狮城电影院租赁2015年12月18日至25日的场地。 3.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芦胜等人在福建省石狮市、泉州市鲤城区,浙江省温岭市、新昌县,湖北省黄冈市诈骗被害人所发放的礼品及蚕丝被的情况。 4.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芦胜诈骗被害人所声称的营业执照等情况。 5.工作说明以及石狮市工商提供的国发[2002]24号文,商品展销会无需报备,石狮市工商局亦无该项职责。 6.浙江桐乡大麻福乐丝被服厂证明,证实该厂从未授权“芦胜”“王洁”为该厂推广市场及代言,亦无任何在浙江省外进行业务推广的活动。该证明的公章系圆形。 7.浙江桐乡大麻福乐丝被服厂委托书,证实沈某提供给蒋某3的委托书情况,并由沈某、蒋某3辨认属实。 8.住宿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徐瑞军、张华伟、余红的住宿登记情况。其中,被告人芦胜曾于2015年9月22日至26日入住浙江省新昌县白云山庄,2016年1月3日,入住莆田市阳光假日大酒店,1月16日至17日,入住永春荣誉国际酒店。被告人王洁曾于2015年12月27日至28日入住莆田东山旅馆,2016年1月8日至13日入住永春县桃城山海旅馆。被告人李爱端、闵士伟、余红于2015年12月16日至22日入住石狮市新天地旅馆。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于2016年1月2日至19日先后入住永春县桃城金龙旅馆、新凤冠旅馆。被告人闵士伟于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0日入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金乐旅馆、红鑫旅馆。被告人余红于2015年9月21日至26日入住浙江省新昌县十九峰旅馆。被告人徐瑞军于2015年10月3日至10日入住浙江省温岭市红鑫旅馆。 9.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及无前科记录情况。 (四)物证 1.接受证据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芦胜等人在泉州市鲤城区诈骗被害人所发放的富贵牡丹壶、代言卡、名片、枕头、蚕丝被、酒的情况。名片印有芦胜名字、头像和电话,写的是“浙江桐乡大麻福乐丝被服厂”,并印有椭圆形的该厂“宣传章”,证实被告人芦胜、王洁等人发放名片和代言卡的情况。 2.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洁等人在永春县诈骗被害人所发放的蚕丝被、枕头、养某的情况。 3.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闵士伟、余红、张华伟、李爱端、张瑞军均辨认出其等发给被害人的蚕丝被、水某、床上四件套、刀具。 (五)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徐瑞军处扣押信封30个,宣传单1张,名片5张,卡片3张,赃款8640元;在被告人余红处扣押卡片3张,卡片2张,卡片26张,信封38个;在被告人李爱端处扣押宣传单2张,印章1个、笔记本2本、单据6张、信封46个,赃款49280元、100元假币3张。在被告人张华伟处扣押宣传单2张,卡片74张、名片7张、表格1张,赃款1900元;在被告人闵士伟处扣押名片1张、卡片7张,赃款5100元。 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先后于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李爱端处扣押7万元,5月3日在被告人张华伟处扣押26000元。 3.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芦胜等人在石狮市诈骗的被害人,除被害人兰某、赵某1、李某1、张某1外,均已领到追回的赃款。 (五)鉴定意见 1.关于被子等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被子的鉴定价为250元,枕头45元。 2.检测报告,涉案被子经检测,贵族蚕丝综合判定不合格。填充物为90%聚酯纤维,10%桑蚕丝。贵族蚕丝枕(48cm*74cm)综合判定不合格。填充物:100%聚酯纤维(技术要求:80%羽丝,20%蚕丝),判定不合格。 3.关于床上用品四件套等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床上用品四件套、菜刀、陶瓷电热水某的鉴定价格。 (六)被告人供述及其辨认、指认笔录 1.被告人芦胜供述,其与被告人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等人一起搞活动。一般先由被告人王洁负责去寻找场地,然后分发传单,说推广活动,参加者都有获得礼品。活动里就介绍各种产品,参加想要的话就花钱获得一张卡,次日凭卡退款并获得该产品。如此反复,直到第六天,其负责介绍一款蚕丝被,功效很好,价值数千元,想买的话,可以1680元的价格获得,但要先交100元,第二天将1680元装到信封里,写上名字交上来后,就可以获得蚕丝被和代言卡,并退还100元,如果不想要可以退还。凭着代言卡可以参加生日宴请。浙江省大麻福乐丝被服厂并未授权给其做推广活动。被子是以每床260元的价格向浙江省义乌的一个蒋姓批发商购买的。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2.被告人王洁供述。其与被告人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等人一起到永春县、石狮市搞活动。其负责去租赁场地,其他被告人分发传单,说举办推广感谢活动,参加者都有获得礼品。传单主要分发给中老年人,因为中老年人起得早。活动选在早上六七点举行。来的人也主要都是中老年人。其就在活动里介绍各种产品,参加者想要的话就花钱获得一张卡,次日凭卡退款并获得该产品。如此反复,直到第六天,被告人芦胜就来负责介绍一款蚕丝被,功效很好,想买的话,可以1680元的价格获得,将1680元装到信封里,写上名字交上来后(这样可以防止收到假钱),就可以获得蚕丝被和代言卡,如果不想要以后可以按名片上电话退货。凭代言卡还可以参加芦胜的生日宴请,还送了大家很多东西。活动所获盈利先给其和被告人芦胜聘请的员工,每人月工资3000元包吃住,余款由其和被告人芦胜平分。其辨认出被告人芦胜、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3.被告人李爱端供述,其与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受雇于被告人芦胜、王洁,在石狮、永春等地举办蚕丝被营销活动,活动都是被告人王洁先选好地点,然后被告人徐瑞军负责载其他被告人及礼品到场。第一天,由其与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余红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发传单进行宣传,通过送鸡蛋的方式吸引老人,被告人王洁负责介绍产品,要花钱获得一张卡,次日再凭卡退款并领取产品,如此反复。直到第五六天时,被告人芦胜上场介绍,负责推销蚕丝被。芦胜还会说子女不同意的、不愿意的、借钱的都不要买,让愿意买的将1680元放到信封里写上名字交上来即可获得,还可得到一张代言卡,可以凭卡介绍芦胜的生日宴请。该代言卡一样号称可以退款。当时跟老人说如果觉得被子好,多帮忙宣传,以后开店,可以聘请身体好的来帮忙。整个活动送的礼品都是被告人芦胜、王洁弄来的,由他们在台下介绍产品,其他被告人在台下维持秩序,分发产品,收款退钱。其自2015年11月底开始参与,分别在石狮、莆田、永春等地参与举办过此类活动,在莆田参与举办的还有被告人芦胜、王洁、张华伟。其月工资3000元。来的一般都是老人。所得钱财都是交给被告人芦胜、王洁。其取保时所退款项7万元是芦胜的哥哥芦永军让其以其名义退的赃。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洁、徐瑞军、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并带公安人员指认在石狮举办活动的相关诈骗地点。 4.被告人闵士伟供述,其与被告人李爱端、张华伟、余红、徐瑞军受雇于被告人芦胜、王洁,在石狮、永春等地举办蚕丝被营销活动。活动都是被告人王洁先选好地点,然后由被告人徐瑞军负责载其他被告人及礼品到场。第一天,由其与被告人李爱端、张华伟、余红作为工作人员,发传单进行宣传,通过送鸡蛋的方式吸引老人,王洁负责介绍产品,要花钱获得一张卡,次日再凭卡退款并领取产品,如此反复。直到第五六天时,被告人芦胜上场介绍,负责推销蚕丝被。芦胜还会说子女不同意的、不愿意的、借钱的都不要买,让愿意买的将1680元放到信封里写上名字交上来即可获得,还可得到一张代言卡,可以凭卡介绍芦胜的生日宴请。当时跟老人说如果觉得被子好,多帮忙宣传,以后开店,可以聘请身体好的来帮忙。整个活动送的礼品都是被告人芦胜、王洁弄来的,由他们在台下介绍产品,其他被告人在台下维持秩序,分发产品,收款退钱。其月工资2000元。来的一般都是老人。所得钱财都是交给被告人芦胜、王洁。他们有在新昌、鲤城、永春、温岭、新昌等地举办过此类活动,在鲤城参与举办活动的有其与被告人余红、张华伟,在温岭参与举办活动的有其与被告人芦胜、王洁、张华伟、徐瑞军,在新昌参与举办活动的有其与被告人芦胜、王洁、张华伟、余红。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洁、李爱端、徐瑞军、张华伟、余红,并带公安人员指认在石狮市举办活动的相关诈骗地点。 5.被告人张华伟供述,其与被告人李爱端、闵士伟、余红、徐瑞军受雇于被告人芦胜、王洁,在石狮、永春等地举办蚕丝被营销活动。活动都是被告人王洁先选好地点,然后由被告人徐瑞军负责载其他被告人及礼品到场。第一天,由其李爱端、闵士伟、余红作为工作人员发传单,进行宣传,通过送鸡蛋的方式吸引老人,被告人王洁负责介绍产品,要花钱获得一张卡,次日再凭卡退款并领取产品,如此反复。直到第五六天时,被告人芦胜上场介绍,负责推销蚕丝被。芦胜还会说子女不同意的、不愿意的、借钱的都不要买,让愿意买的将1680元放到信封里写上名字交上来即可获得,还可得到一张代言卡,可以凭卡介绍芦胜的生日宴请。当时跟老人说如果觉得被子好,多帮忙宣传,以后开店,可以聘请身体好的来帮忙。整个活动送的礼品都是被告人芦胜、王洁弄来的,由他们在台下介绍产品,其他被告人在台下维持秩序,分发产品,收款退钱。其领到工资7000元。来的一般都是老人。所得钱财都是交给被告人芦胜、王洁。其工资每月3500元。其于2015年10月开始参与举办此类活动,分别在新昌、温岭、黄冈、石狮、永春等地参与过。在新昌参与举办活动的还有被告人芦胜;在温岭参与举办活动的还有被告人闵士伟;在黄冈参与举办活动还有被告人芦胜,当时被告人芦胜被警察抓了之后,其就把钱退了。其还知道被告人芦胜他们在莆田做过,当时其因为有事没有参加。取保期间其主动退了26000元。其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洁、李爱端、闵士伟、余红、徐瑞军,并带公安人员指认在石狮市举办活动的相关诈骗地点。 6.被告人余红供述,其与被告人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受雇于被告人芦胜、王洁,在石狮、永春等地举办蚕丝被营销活动。活动都是被告人王洁先选好地点,然后被告人徐瑞军负责载其他被告人及礼品到场。第一天,由其与工作人员进行宣传,通过送鸡蛋的方式吸引老人,王洁负责介绍产品,要花钱获得一张卡,次日再凭卡退款并领取产品,如此反复。直到第五六天时,被告人芦胜上场介绍,负责推销蚕丝被。芦胜还会说子女不同意的、不愿意的、借钱的都不要买,让愿意买的将1680元放到信封里写上名字交上来即可获得,还可得到一张代言卡,可以凭卡介绍芦胜的生日宴请。当时跟老人说如果觉得被子好,多帮忙宣传,以后开店,可以聘请身体好的来帮忙。整个活动送的礼品都是被告人芦胜、王洁弄来的,由他们在台下介绍产品,其他被告人在台下维持秩序,分发产品,收款退钱。其领到工资5000元。来的一般都是老人。所得钱财都是交给被告人芦胜、王洁。其于2015年10月开始参与此类举办此类活动,先后在新昌、鲤城、石狮、永春举办过。每场活动,被告人芦胜、王洁都有参与。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并带公安人员指认在石狮市举办活动的相关诈骗地点。 7.被告人徐瑞军供述,其与被告人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受雇于被告人芦胜、王洁,在石狮、永春等地举办蚕丝被营销活动。活动都是被告人王洁先选好地点,然后由其负责载其他被告人及礼品到场。第一天,由其与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宣传,通过送鸡蛋的方式吸引老人,被告人王洁负责介绍产品,要花钱获得一张卡,次日再凭卡退款并领取产品,如此反复。直到第五六天时,被告人芦胜上场介绍,负责推销蚕丝被。被告人芦胜还会说子女不同意的、不愿意的、借钱的都不要买,让愿意买的将1680元放到信封里写上名字交上来即可获得,还可得到一张代言卡,可以凭卡介绍芦胜的生日宴请。当时跟老人说如果觉得被子好,多帮忙宣传,以后开店,可以聘请身体好的来帮忙。整个活动送的礼品都是被告人芦胜、王洁弄来的,由他们在台下介绍产品,其他被告人在台下维持秩序,分发产品,收款退钱。其领到工资7000元。来的一般都是老人。所得钱财都是交给被告人芦胜、王洁。其于2015年开始参与举办此类活动,分别在温岭、石狮、永春等地参与。在温岭参与举办活动的还有被告人芦胜、张华伟、闵士伟。被告人芦胜还在鲤城、莆田、新昌举办此类活动。其一开始确实有感觉上这种模式怪怪的,似乎在骗老人,但因为有授权书、营业执照等,被告人芦胜又说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就没想这么多了。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并带公安人员指认在石狮市举办活动的相关诈骗地点。 原判认为,被告人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芦胜参与诈骗7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40160,被告人王洁参与诈骗4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219520元,被告人李爱端参与诈骗2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161280元,被告人闵士伟参与诈骗5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04920元,被告人张华伟参与诈骗6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09920元,被告人余红参与诈骗4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264920元,被告人徐瑞军参与诈骗3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18928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属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芦胜、王洁负责组织涉案“营销活动”,购买作案所需的物品,主持活动,介绍产品,并均分利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负责维持秩序,分发产品,收款退钱等,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均为中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已追回部分赃款,被告人李爱端、张华伟推出部分赃款,酌情对各被告人相应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案情,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李爱端、徐瑞军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余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芦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李爱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闵士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张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余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徐瑞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责令被告人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赔偿被害人薛某等二十六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八千七百二十元(包括扣押在案的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元);责令被告人芦胜、王洁、闵士伟、张华伟、余红赔偿被害人胡某1等十四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赔偿被害人郑某1等二十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芦胜、王洁赔偿被害人肖某等十四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零二百四十元;责令被告人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赔偿被害人吴某5等四十一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五千六百四十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信封、宣传单、名片、卡片、印章、笔记本、单据以及假币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芦胜诉称,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交易,这些出售的物品货物也是有价值,应该将成本扣除,原判量刑太重,请求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是以低价购买化纤被,充当真正的蚕丝被出售给被害人,谋取暴利,其手段是推销,原判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不当,应属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原判量刑过重,建议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洁诉称,第一起在浙江新昌的诈骗其在山东,并没有参加,其行为不是诈骗,且不应认定为主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对于定性提出与第一辩护人相同的看法,上诉人确实没有参与浙江新昌这起犯罪,该起数额应当扣除,建议二审改判。 上诉人李爱端诉称,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爱端只是参与现场维持秩序,领取较低工资,是辅助作用,原判量刑过重,建议减轻处罚。 上诉人余红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事实和定罪量刑没有异议,主要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原判量刑过重,建议再于从轻处罚。 上诉人徐瑞军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关于定性的意见与第一辩护人基本相同,徐瑞军只是驾车搬运装货,是从犯,建议再减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提出,上诉人的行为是选择中老年人作为对象,先赠送小物件,针对中老年人贪小便宜,然后逐步的加大数额,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财物,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诈骗罪。关于王洁诉称没有参与新昌这起犯罪,经审查,主要同案犯芦胜都否认王洁参与这起犯罪,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也不明确,原判认定王洁参与浙江新昌这起犯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予以纠正,数额2.8万予以扣除。一审定罪准确,量刑基本适当,鉴于对象是中老年人,社会性质较为恶劣,建议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芦胜、王洁、李爱端、余红、徐瑞军、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采用所谓7天“会议营销”的模式作为诈骗手段,先以分发免费物品的方式吸引中老年被害人,后以销售水杯、水壶等物品,在被害人支付部分款项后于次日均全额退还并赠送相应物品的方式,最后推销蚕丝被等物品,以先交款,并承诺之后会在当地开店,届时可凭卡退款等为由,骗取200余名被害人总计人民币340160元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洁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参与在浙江省新昌县举办的涉案“营销活动”的意见,经查,同案人芦胜并未供称其参与本起犯罪,同案人余红关于王洁参本起犯罪的供述前后不一,且无其在案发时在当地的住宿记录,故认定其参与本起犯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相应犯罪数额予以扣除。上诉人王洁及其辩护人对此的诉辩意见及出庭检察员对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芦胜、王洁、李爱端、余红、徐瑞军、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上诉人芦胜参与诈骗7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40160,上诉人王洁参与诈骗3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191520元,上诉人李爱端参与诈骗2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161280元,上诉人余红参与诈骗4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264920元,上诉人徐瑞军参与诈骗3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189280元,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参与诈骗5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04920元,原审被告人张华伟参与诈骗6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30992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属诈骗数额巨大。 上诉人芦胜、王洁、李爱端、余红、徐瑞军、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等人以中老年被害人为对象,利用其防范心理较弱及贪便宜的特点,以免费发放礼品的方式吸引其参加活动,通过前一天交纳小额钱款,后一天退款并赠送产品的方式,循环反复,并逐步加大要交纳的款项数额,使被害人一步步陷入能够免费获得物品的错误认识当中。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也正是通过此方式,来逐步筛选最后会上当受骗的被害人,最后才以化纤被充当蚕丝被,虚构功效,许以在开店之后赠送更大的红包、礼品的承诺,诱骗被害人交纳款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虚构了被害人所交款项可以在开店之后予以退还的事实,在被害人交纳该款后,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则卷款潜逃,并予以私分,足以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芦胜、王洁及其辩护人及上诉人徐瑞军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认定诈骗数额应以被害人所遭受损失计算,故上诉人芦胜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交易,物品的价值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芦胜、王洁负责组织涉案“营销活动”,购买作案所需的物品,各自招集同案人参与犯罪,主持活动、介绍产品,并均分利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王洁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李爱端、余红、徐瑞军、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负责维持秩序、分发产品、收款退钱等,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均为中老年人,鉴于已追回部分赃款,上诉人李爱端、原审被告人张华伟退出部分赃款,酌情对各被告人相应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上诉人李爱端、徐瑞军予以减轻处罚,对上诉人余红、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予以从轻处罚。但上诉人王洁参与犯罪数额已予变更,故量刑予以适当调整,上诉人王洁及其辩护的对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芦胜、李爱端、余红、徐瑞军、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的量刑适当。故上列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项关于对上诉人芦胜、李爱端、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上诉人余红、徐瑞军定罪量刑的判决。 二、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第二、八项对上诉人王洁量刑部分及责令退赔的判决。 三、上诉人王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上诉人芦胜、王洁、李爱端、余红、徐瑞军、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赔偿被害人薛某等二十六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八千七百二十元(包括扣押在案的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元);责令上诉人芦胜、余红、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赔偿被害人胡某1等十四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责令上诉人芦胜、徐瑞军、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赔偿被害人郑某1等二十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责令上诉人芦胜、王洁赔偿被害人肖某等十四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零二百四十元;责令上诉人芦胜、余红、原审被告人闵士伟、张华伟赔偿被害人吴某5等四十一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五千六百四十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信封、宣传单、名片、卡片、印章、笔记本、单据以及假币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柯志同

审判员  曾泽龙

审判员  姚顺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嘉怿 附:各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况表 单位:元 序号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人 被害人 数额 1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薛秀兰 1680 2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邱雪花 1680 3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郑丽琼 5040 4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蔡宝珠 1680 5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郭淑汝 1680 6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周金树 1680 7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郭琼珠 3360 8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蔡秀治 1680 9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陈碧花 1680 10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郑松杉 1680 11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周金淦 1680 12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李碧华 1680 13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李双姐 1680 14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周天沃 1680 15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陈清江 1680 16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何金星 1680 17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洪完 1680 18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李玉英 1680 19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颜秀华 1680 20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林秀霞 1680 21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林宗针 1680 22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林丽清 1680 23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兰德全 1680 24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赵慧荣 1680 25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李信兰 1680 26 芦胜、王洁、李爱端、闵士伟、张华伟、余红、徐瑞军 张玉芬 1680 27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胡和妃 2000 28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陈竹如 2000 29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王亚芹 2000 30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王生娟 2000 31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孔万桂 2000 32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张小娟 2000 33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徐银娥 2000 34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姜和娟 2000 35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徐玲弟 2000 36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杨优珍 2000 37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董仁妹 2000 38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俞柏初 2000 39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庞雪凤 2000 40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张才叶 2000 41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郑小珠 2000 42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陈锦富 2000 43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金照云 2000 44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杨素招 2000 45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陈炳友 2000 46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罗云琴 2000 47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陈春甫 2000 48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李素梅 2000 49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瞿和平 2000 50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霍荷英 2000 51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冯云娇 2000 52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陈合聪 2000 53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郑秀清 2000 54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孙素花 2000 55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金乐同 2000 56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牟恩云 2000 57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郑仲祥 2000 58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周梦飞 2000 59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江菊芬 2000 60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徐瑞军 钟明法 2000 61 芦胜、王洁 肖玉忠 1680 62 芦胜、王洁 朱妹英 1680 63 芦胜、王洁 赵秀珠 1680 64 芦胜、王洁 陈文玉 1680 65 芦胜、王洁 黄顺治 3360 66 芦胜、王洁 梁金梅 5040 67 芦胜、王洁 侯久英 1680 68 芦胜、王洁 胡永碧 1680 69 芦胜、王洁 陈玉英 1680 70 芦胜、王洁 王美金 1680 71 芦胜、王洁 蔡忠英 3360 72 芦胜、王洁 许阿尊 1680 73 芦胜、王洁 陈玉妹 1680 74 芦胜、王洁 林维新 1680 75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吴淑卿 3560 76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张惠真 1780 77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魏琼云 1780 78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陈碧钦 1780 79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黄素兰 1780 80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陈美莲 1680 81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郑乌识 1680 82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陈凤英 1780 83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付锦凤 1680 84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赵素珠 1780 85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康佩勤 1780 86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郑玉美 1780 87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赖奕堆 1780 88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王秀红 1780 89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林芋治 1780 90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陈秋月 1780 91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吴乌珠 1680 92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洪素治 1880 93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黄奕忠 3560 94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李丽玉 1680 95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张文珍 1780 96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孙淑英 1680 97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郑树村 1680 98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王瑞芳 1680 99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李惠燕 1780 100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董秀珠 1780 101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何伟珠 1780 102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吴淑仁 1680 103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潘秀华 1780 104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陈燕雪 1780 105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刘碧娥 1680 106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黄秀琴 1780 107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吴美治 1780 108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王惠美 1780 109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黄招文 1780 110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陈碧珍 1780 111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吴丽珠 1780 112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余淑明 1780 113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郑秀英 1780 114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张紫燕 1780 115 芦胜、闵士伟、张华伟、余红 杨淑花 1780 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