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262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857881281K。
负责人:张树宝,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尚葵,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养水,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罗支行)与被告黄养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新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被告黄养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新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养水偿还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99406.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622.56元和截止2019年2月17日的利息24864.43元,共计235893.64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35893.64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判令黄养水承担农行新罗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300元。诉讼中,农行新罗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黄养水偿还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99206.65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1622.56元和截止2019年2月17日的利息24864.43元,共计235693.64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24071.0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判令黄养水承担农行新罗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3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23日,黄养水(持卡人、乙方)与向农行新罗支行(发卡行、甲方)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向农行新罗支行承诺:本人己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还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就超限部分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费: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第四条);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包含但不限于诉讼),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第六条);贷记卡有效期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第八条);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本合约、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乙方不接受修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第九条);以及其它约定条款。之后,农行新罗支行向黄养水发放了卡号为4637××××8178的金穗贷记卡。合同履行过程中,黄养水未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每期应还借款本息及分期手续费。截至2019年2月17日,黄养水未归还消费款本金199406.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622.56元和利息24864.43元共计235893.64元。黄养水于2019年3月26日和4月共归还借款本金200元。故农行新罗支行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黄养水辩称,借款是事实,希望能减少违约金。 农行新罗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两份、金穗贷记卡调查审查审批表、交易明细、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入账通知书,黄养水对农行新罗支行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对农行新罗支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农行新罗支行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农行新罗支行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300元。
本院认为,农行新罗支行与黄养水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黄养水在使用金穗贷记卡期间,未依约定偿付因此产生的债务,显属违约,应限期偿还全部借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农行新罗支行要求黄养水偿还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99206.65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1622.56元和截止2019年2月17日的利息24864.43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24071.0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农行新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300元,其要求黄养水承担该费用,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养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信用卡消费款本金199206.65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1622.56元和截止2019年2月17日的利息24864.43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24071.0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黄养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3元、减半收取计2461.5元,由黄养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芳
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书 记 员 廖丽清(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龙岩分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