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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2054号

蒋启毫、张兴琼、周明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函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启毫;张兴琼;周明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12054号

申请人:蒋启毫,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兴琼,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被

申请人:周明宣,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启毫与被申请人张兴琼、周明宣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95000元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595000元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兴琼、周明宣存款人民币5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晓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