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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4执保123号

汤军申请执行张泊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汤军;张泊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24执保123号

申请人:汤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利,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张泊铭,男。申请人汤军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泊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汤军于2019年5月31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贰拾叁万元整(小写:2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汤军提供了被申请人张泊铭出具的还款协议,以及被申请人张泊铭的身份信息,并且已经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贰拾叁万元整(小写:230000元),用于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泊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75元,由申请人汤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应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黎一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