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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财保923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吴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吴某;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财保923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宏城金都**。

负责人:邓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芳芳、袁芳,湖北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某。

被

申请人:祝某某。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某、祝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3433.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身信用及自身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某、祝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53433.51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787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