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6执保555号

徐波、孙海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波;孙海滨;聂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555号

申请人:徐波,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淄博市周村区号。

被

申请人:孙海滨,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淄博市周村区号。

被

申请人:聂云霞,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淄博市周村区号。 申请人徐波与被申请人孙海滨、聂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54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海滨、聂云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3824.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海滨、聂云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3824.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