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555号
申请人:徐波,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淄博市周村区号。
被
申请人:孙海滨,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淄博市周村区号。
被
申请人:聂云霞,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淄博市周村区号。 申请人徐波与被申请人孙海滨、聂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54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海滨、聂云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3824.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海滨、聂云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3824.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