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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3执272号

艾华、吴绍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30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华;吴绍良;周素英;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0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艾华,男,生于1969年6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武候区。 被执行人吴绍良,男,生于1955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周素英,女,生于1956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绍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周克虎,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 负责人吴绍良,厂长。 艾华与吴绍良、周素英、成都达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安达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崇州市听江热压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603民初726号判决书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民终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约定,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因五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川民申3036号民事裁定,指令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同时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该案发回本案重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正在重审阶段,依法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待新的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另行申请执行或者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川16**执2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经重审后作出新的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另行申请执行;经重审后维持原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屠仲明

审判员  杨 鞭

审判员  李乾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