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201民初578号 原告谭波,男,汉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田县。 被告薛文财,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谭波诉薛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郑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文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文财向原告谭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被告在原告处共借款10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承若2019年2月20日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被告薛文财未答辩。 原告谭波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2019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元,多写了1000元的利息,实际借款本金为84000元,并约定2019年2月20日还清;2019年2月17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9年2月20日还清。 被告薛文财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谭波与薛文财经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85000元,但经庭审调查,原告称借条中多写了1000元的利息,实际借款本金为84000元,并约定2019年2月20日还清。2019年2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0000元,约定2019年2月20日还清。双方均未约定利息,被告在2019年5月18日22:00时微信转账给原告还款12000元;2019年4月19日下午微信转账给原告还款1000元;2019年5月8日22:00时转账给原告还款250元;共计还款13250元。实际欠款本金104000元,已经偿还13250元,剩余9075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当事人双方已约定还款期限,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对原告提出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薛文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谭波归还借款90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薛文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金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