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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民初843号

张椿学与秦皇岛世之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椿学;秦皇岛世之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91民初843号

原告:张椿学,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楠,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世之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江,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张椿学与被告秦皇岛世之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之捷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椿学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楠,被告秦皇岛世之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刘善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椿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委托协议》第四条;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张椿学办理参与被告承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竞拍事宜,被告分三次支付佣金。同时,协议第四条还约定了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操作被告公司经营地块的相关竞拍事宜,如被告未能竞拍成功或最终不能办理完成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张椿学应全额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办理委托事宜,且被告也按工作进度向原告支付了前两阶段的佣金合计132万元。在竞拍期间,被告通知原告停止竞拍。2019年3月,被告以委托协议第四条约定向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佣金132万元及利息。原告认为,委托协议第四条显失公平,其受托后已开展相关工作并发生费用,最终不能竞拍成功的原因是被告造成的,故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委托协议》第四条。 被告世之捷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形。原告主张撤销《委托协议》第4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作为受托人在本合同中给付的对价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存在被告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原告请求撤销协议第4条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告所述事实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按照本条约定参加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28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竞拍,因竞拍成交价为5344.655万元,被告没有竞拍成功是因为竞拍价格过高,并不是被告通知原告停止竞拍,也不是因被告原因造成的未竞拍成功。委托协议第4条已经约定了因价格过高未能竞拍成功,原告应当全额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故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答辩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13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9日,原告张椿学作为乙方,被告世之捷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参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甲方目前使用的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竞拍。协议还约定了佣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初步约定的标的额为3300万元。其中《委托协议》第4条约定: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操作甲方经营地块的相关竞拍事宜,如甲方最终未能竞拍成功(包括但不限于竞拍方案不合理、价格过高、不可抗力等因素)或最终不能办理完成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2018年8月23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显示秦皇岛市开发区秦皇西大街北侧涉案房产及位于开发区北侧土地使用权已于5344.655万元拍卖成交。被告未竞拍成功。 以上事实有《委托协议》、网站截图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焦点问题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第4条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张椿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对相关条款进行充分阅读理解,因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该协议中已明确作出了约定,原告提交的《委托协议》有原告的签字、捺印,有被告盖章,故

本院认为张椿学与世之捷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第4条:“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操作甲方经营地块的相关竞拍事宜,如甲方最终未能竞拍成功(包括但不限于竞拍方案不合理、价格过高、不可抗力等因素)或最终不能办理完成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该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原告主张被告作为企业,有自己的法务,原告是自然人,其不具有判断能力认识到条款第四条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利用原告无经验,与其订立显示公平的合同。

本院认为该合同条款内容简单、明确,不存在常人不能理解之处,原告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合同相关条款有充分阅读和理解;企业有自己的法务亦不能认定相对自然人有优势地位,双方均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椿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委托协议》签订有显示公平之情形,故对其请求该合同签订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椿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椿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