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868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立志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四分场5委****。
法定代表人:牛素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爱春,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立志农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侯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农垦中级法院(2018)黑81民终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立志农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雪杉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刘丽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穆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