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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执78号

刘勇与方雪梅,梁峰燕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勇;方雪梅;梁峰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902执78号 刘某甲、方某某、梁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梁某某、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甲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借款本金3000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算至2016年1月14日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承担借款本金300000元自2016年1月15日起算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刘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8年3月12日起算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梁某某、方某某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方某某,梁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财付通内有存款9502.08元,3月11日通过向安康市XX房XX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某某、梁某某共有住房公积金30000元,本案依法冻结划拨给申请人39502.08元。5月15日被执行人梁某某履行案件款10万元(在2015年7月方某某给刘某乙24000元,2018年1月15日梁某某给刘某甲还款200000元)。5月3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双方核对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596400元,被执行人方某某于6月4日履行136500元,故两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496002.08元,申请人刘某甲已领取,剩余100397.92元,申请人刘某甲自愿放弃。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902执7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