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7437号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日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台湾科技园**楼**。法定代表人王秋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奕力,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扁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孵化楼**v>法定代表人杨寒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广卿,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日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扁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郑州扁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郑州日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日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晰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奕力、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扁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扁担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广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晰网络公司诉称:2017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汽车服务平台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完工,而原告已向其支付了155000元的费用。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减少损失,原告于2018年6月9日通知被告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不但不予赔偿,反而要求原告继续支付费用。故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15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自2017年6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扁担科技公司辩称: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技术开发,并未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其不存在所谓的损失和违约金。原告请求退还的155000元中有15000元并非本案合同款项,系双方其他合同款项,与本案无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扁担科技公司反诉称:2017年6月1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由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开发爱惜车定制项目。在项目一期开发过程中,反诉被告不断要求增加合同中未约定的新功能,不但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开发进度,而且造成反诉原告额外产生了开发成本22000元。2018年4月9日,反诉原告根据反诉被告的要求,将一期项目的源代码发送至其指定邮箱,反诉被告在没有支付一期项目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已申报了一期项目的著作权。反诉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反诉原告已合格交付了工作成果,反诉被告应支付额外开发成本22000元。故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剩余合同款22000元。反诉被告郑州日晰网络公司辩称:反诉原告请求的22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4日,郑州日晰网络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扁担科技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爱惜车》定制项目,技术目标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公司管理pc端,商户管理pc端,用户使用android端,用户使用ios端,用户使用微信端,停车管理android端,停车管理ios端,合计7个。开发时间为自合同签订后120个工作日。甲方负责域名及服务器及第三方接口的协助。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20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含税)为240000元,由甲方分8次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1、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支付30000元;2、乙方完成一期产品原型图设计后3日内,支付40000元;3、乙方完成符合甲方一期项目制作内容后,上线运行后3日内,支付40000元;4、乙方完成二期产品原型图设计后3日内,支付30000元;5、乙方完成二期项目公测后3日内,支付40000元;6、乙方完成二期项目上线运行后3日内,支付40000元;7、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运营维护,项目全部上线运行一月后3日内,支付10000元;8、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运营维护,项目全部上线运行两月后3日内,支付10000元。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乙方延期交付甲方使用的,乙方应当按每延期一天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0.3%作为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过后三个月,乙方仍无法按要求交付合同标的,乙方需如数退还甲方已支付金额,并同意赔偿甲方的损失(按照合同金额的30%)。研究开发成果交付形式及数量:符合甲方需求《爱惜车》定制项目1套,分2次交付。庭审中扁担科技公司称该合同中的一期项目费用为110000元,其已完成并交付了源代码,日晰网络公司已就该源代码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日晰网络公司称扁担科技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在120个工作日内交付成功,且至今仍未交付,其交付的源代码不能正常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扁担科技公司提交的邮件发送记录显示其于2018年4月9日通过附件的形式向日晰网络公司发送了源代码,扁担科技公司提交的日晰网络公司企查查信息显示编号为165IP180343R0S的证书发证日期为2018年2月13日。扁担科技公司称其在2017年底将源代码的头尾各60行及使用说明发送给了双方共同指定的代理公司,日晰网络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取得了知识产权保护。日晰网络公司称为申请知识产权,其同意扁担科技公司向代理公司发送源代码,发送时间不清楚,双方说此事是在2018年之前,2018年3、4月扁担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了源代码,但两次发送的源代码是否一致并不清楚。就该合同所约定的二期项目费用,日晰网络公司已向扁担科技公司支付了30000元。扁担科技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日晰网络公司发送邮件一份,称“将爱惜车源代码回复发至甲方该邮箱后,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有关该项目的经费,乙方停止对该项目维护及二期功能的开发,双方友好协商都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庭审中扁担科技公司称其完成了二期项目的产品原型图设计,日晰网络公司予以认可并支付了30000元,之后日晰网络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接口文件及硬件,导致二期项目无法进行。日晰网络公司称扁担科技公司完成了合同第五条第四项UI图的大部分,其予以认可并支付了30000元,后扁担科技公司没有提供三方接口协议方案。另查明,扁担科技公司与日晰网络公司另签订有《数据录入及数据保密工作协议书》、《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各一份,另约定有15000元的费用。庭审中日晰网络公司认可该15000元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有日晰网络公司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一份、扁担科技公司提交的技术开发合同、爱惜车车主功能清单需求确认、平台管理中心功能清单确认、商家管理平台功能清单确认、2018年4月8日邮件记录、平台修改内容、视频材料、2018年4月9日邮件记录、申报软件著作权截图、爱惜车代码、操作说明、爱惜车公众号宣传截图、数据录入及数据保密工作协议书、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扁担科技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另提交有证据一组,欲证明日晰网络公司应向其支付额外增加费用22000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项目总费用作有明确约定,并约定有“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故该部分证据并不能证明扁担科技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日晰网络公司与扁担科技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该合同对于所开发项目的要求、付款方式、交付研发成果、违约责任等均作有约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日晰网络公司已就该合同的一期项目向扁担科技公司支付了110000元、就二期项目的第一阶段支付了30000元,并另支付有15000元(与双方本案纠纷无关)。本案中,扁担科技公司已将其开发的一期项目源代码发送给了双方均认可的代理公司,该部分开发项目已于2018年2月13日取得了知识产权保护,扁担科技公司并于2018年4月9日再次向日晰网络公司发送了该源代码。故在上述情况下,应视为扁担科技公司已完成了该部分项目的开发,日晰网络公司并予以认可,故日晰网络公司应支付该部分的费用。日晰网络公司称其收到源代码后不能正常使用,又找人进行了修改,但其对该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请求扁担科技公司返还该部分费用11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乙方完成二期产品原型图设计后3日内支付30000元”,庭审中日晰网络公司称其对扁担科技公司所完成的UI图予以认可,并支付了该30000元。双方就合同所约定的二期项目并未履行完毕,扁担科技公司在完成产品原型图设计后未再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并发邮件称“乙方停止对该项目维护及二期功能的开发”,日晰网络公司收到邮件后亦未再向扁担科技公司支付过后续的开发费用,应视为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故在扁担科技公司已完成二期项目第一阶段的设计图开发、日晰网络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日晰网络公司请求返还该30000元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扁担科技公司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日晰网络公司不断要求增加合同中未约定的新功能,造成其额外产生开发成本22000元,并提起反诉请求日晰网络公司支付该费用。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付款数额及节点作有明确约定,并约定“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故在双方并未就增项费用另行进行书面约定,日晰网络公司亦不认可的情况下,扁担科技公司该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日晰网络公司请求扁担科技公司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开发时间为自合同签订后120个工作日”,乙方应交付“符合甲方需求《爱惜车》定制项目1套”作为研究开发成果,并约定“乙方延期交付甲方使用的,乙方应当按每延期一天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0.3%作为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过后三个月,乙方仍无法按要求交付合同标的,乙方需如数退还甲方已交付金额,并同意赔偿甲方的损失(按照合同金额的30%)”。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扁担科技公司仅履行了合同一期项目及二期项目第一阶段的开发义务,日晰网络公司也仅支付了该两部分的相应费用,故在扁担科技公司并未提交合同所约定的作为研发成果的定制项目,且其向日晰网络公司发送源代码以及日晰网络公司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均已超过合同所约定的120个工作日的情况下,其该行为已构成延期交付。参照双方合同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以及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定扁担科技公司应按日晰网络公司已付款数额的30%比例支付违约金,经计算为42000元,对于日晰网络公司请求违约金及损失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扁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日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2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日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郑州扁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为2353元,由郑州日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8元,由郑州扁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郑州扁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