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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30执1696号

习水县新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福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习水县新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福权;易成;张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30执1696号申请执行人习水县新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221294800。法定代表人黄和平。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申请执行人赵福权,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易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张铭,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习水县新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福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成、张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66000元,执行费10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基于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30执1696号案件的执行。自被执行人违反以上还款约定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卫中

审判员  袁小峰

审判员  冯开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毅

书记员朱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