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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690号之一

东莞纤玛服饰有限公司、张明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纤玛服饰有限公司;张明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0690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纤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东15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1776065U。

法定代表人:谢凤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桃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张明会,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纤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明会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东莞纤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明会价值人民币59829元的财产。案外人谢凤华(身份证号码为××××××××)为此次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X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粤1972民初10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案外人谢凤华(身份证号码为××××××××)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X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明会银行存款人民币598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东莞纤玛服饰有限公司以其已向法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明会存款人民币59829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纤玛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案外人谢凤华(身份证号码为××××××××)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X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明会存款人民币59829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紫茵

书 记 员  曾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