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寇建军,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赵长才,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赵长才与被执行人寇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建军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8)鲁131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寇建军的异议请求。寇建军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鲁13执复6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鲁1312执异4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应以寇建军为异议(申请人)、赵长才为被申请人立“执异”字案号,但误立为本案“执”字案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12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