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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民初963号

尹国栋与周广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国栋;周广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524民初963号

原告:尹国栋,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东阿县。

委托代理人:马凤苓,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广彬,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东阿县(东健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南邻)养鸡场。

委托代理人:郑肖飞,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东阿县,系周广彬之妻子。

原告尹国栋与被告周广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国栋委托代理人马凤苓,被告周广彬委托代理人郑肖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国栋诉称,2015年11月,我为被告建鸡舍,包工包料,双方对鸡舍总造价达成一致为70000余元,进厂前,被告支付部分料款,工期约十天,完工后,被告即验收使用。后来我又为被告建设了锅炉房房顶。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工程款23000元,并于2017年1月22日向我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我工程款23000元。

被告周广彬辩称,建鸡舍时,合同不是我签的,欠账是挪到我这边来的,当时我和原告说过,账挪过来可以,我现在经济困难,给不了他。欠条不知道什么时候打的,但这个账我认,即使没有这个欠条,我也会想办法还他。我和妻子现在努力干活,就是为了还账。查明:原告尹国栋为被告周广彬建鸡舍和锅炉房房顶,经双方结算,2017年1月22日,被告周广彬向原告尹国栋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现金贰万叁仟元整(23000)。”欠条上有周广彬签字。庭审中,周广彬的妻子郑肖飞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承认该笔欠款属实,但称被告身体有病,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归还原告工程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周广彬欠原告尹国栋工程款23000元,有被告所写欠据为证,且被告对此认可,本院对该笔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23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广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国栋工程款2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周广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