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324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复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24民特2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复亮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复亮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324执6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