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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425民初878号

段某3、段某1等与易门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易门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25民初878号

原告:段某3,男,1969年6月12日生,哈尼族,住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段某1,女,2004年12月17日生,哈尼族,住易门县。

法定代理人:段某3,男,1969年6月12日生,哈尼族,住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段某2(曾用名“段某3”),女,2004年12月17日生,哈尼族,住易门县。

法定代理人:段某3,男,1969年6月12日生,哈尼族,住址:易门县。

原告:孙中华,男,1949年6月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易门县。 上述四原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飞,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述四原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戍艳珽,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易门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兴文街**。

法定代表人:王仲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宏,云南苏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与被告易门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因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和本院启动医疗过错鉴定,本案扣除审限136天。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4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马亚伟

审 判 员  乐应芝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