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425民初878号
原告:段某3,男,1969年6月12日生,哈尼族,住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段某1,女,2004年12月17日生,哈尼族,住易门县。
法定代理人:段某3,男,1969年6月12日生,哈尼族,住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段某2(曾用名“段某3”),女,2004年12月17日生,哈尼族,住易门县。
法定代理人:段某3,男,1969年6月12日生,哈尼族,住址:易门县。
原告:孙中华,男,1949年6月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易门县。 上述四原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飞,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述四原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戍艳珽,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易门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兴文街**。
法定代表人:王仲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宏,云南苏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与被告易门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因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和本院启动医疗过错鉴定,本案扣除审限136天。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3、段某1、段某2、孙中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4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马亚伟
审 判 员 乐应芝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