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202执359号
申请人:周华山,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7日,海东市村民,现在该村90号。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炯武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号:632XXXXXXXX9360,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花园路2号楼5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武,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2日,海东市村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华山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炯武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乐劳仲案字(2018)第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炯武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华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炯武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600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炯武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款60000元,申请人周华山于2019年5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20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祝存林
审判员 马元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风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