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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1856号

河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九龙镇新安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泽振,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庄街**。法定代表人王庸直,董事长。关于河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02月16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9年02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03月04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2019年03月0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5、2019年05月22日至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牌、豫A×××**牌车辆两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6、2019年05月08日至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7、2019年05月0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19年06月0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6527352.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045元,申请执行费6046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修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