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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2行审31号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青岙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青岙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90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舟山市临城街道千岛路**。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青岙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青岙社区/div> 负责人徐忠站。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土资(定)罚字[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定海区小沙街道青岙社区公墓地建造祖堂、附房和厕所,现总用地面积为1142平方米。其中祖堂建筑占地面积为854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127平方米;附房建筑占地面积为254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241平方米;厕所建筑占地面积为34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20平方米;上述合计非法占地面积388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地,地类为占用耕地177平方米施农用地197平方米,田坎14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基本农田191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9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上述非法占用的38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非法建造的127平方米祖堂、241平方米附房及20平方米厕所;并处以罚款共计28388元,并于同日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罚款,但对该处罚决定中的其他处罚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2018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责令拆除的处罚事项进行催告,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同月22日,申请执行人对该处罚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收件登记。2019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事项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依法履行,同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又对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无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准予强制执行。同时,按照浙高法(2014)18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浙土资厅函(2016)867号《关于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与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政办发[2013]69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及舟委办发(2017)52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统筹落实新区土地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之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本案裁定准予执行后可由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建筑物的腾空工作,并上报相关的人民政府作后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舟土资(定)罚字[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舟土资(定)罚字[2018]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88平方米土地及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非法建造的127平方米祖堂、241平方米附房及20平方米厕所的处罚事项之强制执行,由定海区小沙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王东明

审 判 员  曾宏涛

人民陪审员  陈忠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瑜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