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781民初851号
原告:谭新宏,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谭永康,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告谭新宏与被告谭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新宏和被告谭永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新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谭永康支付借款9000元并支付利息2905.2元(暂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至2019年3月11日止,按支付宝借呗利息即每日每1000元0.55元利息计算),合计11405.2元。诉讼过程中,谭新宏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谭永康支付借款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至2019年4月11日止,按支付宝借呗利息即每日每1000元0.55元利息计算)。事实和理由:谭新宏与谭永康是旧同事关系,谭永康因偿还信用卡欠款需要于2017年9月26日向谭新宏借款9000元,谭新宏于当日在支付宝借呗借款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借给谭永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日每1000元0.55元计算(即每日利息4.95元)。谭新宏与谭永康于2018年6月5日补签《借条》,《借条》载明谭永康向谭新宏借款9000元,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5日本息合计为10361元(利息按每日每1000元0.6元计算),谭永康应于2018年6月5日当日偿还1000元,于2018年12月18日前还清余下全部款项。《借条》签订后,谭永康仅于当日偿还借款500元。谭永康答辩称,谭新宏所说的借款事实属实,但利息应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每日0.55元计算,《借条》载明的内容属实。谭新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张,《受案回执》一张。谭永康未提供证据。谭新宏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谭永康于2017年9月26日向谭新宏借款9000元,谭永康于2018年6月5日偿还借款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谭新宏与谭永康订立的《借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谭永康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8500元,其行为已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谭新宏请求谭永康返还借款9000元中8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双方结算利息为1361元,每日利息超出4.95元(每日每1000元利息为0.55元),谭新宏要求谭永康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利息按每日4.95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6月6日后的利息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双方质证后谭永康仅承认每日利息为0.55元,谭新宏要求谭永康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每日支付利息4.9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谭永康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新宏支付借款8500元和利息(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5日的利息按每日4.95元计算,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按每日0.55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7元(已由原告谭新宏预交),由被告谭永康负担40元、原告谭新宏负担2.57元;原告谭新宏已预交的受理费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谭永康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秦卫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伍慧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