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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执456号

乐至县佳鑫丝棉有限公司与四川彭山贝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至县佳鑫丝棉有限公司;四川彭山贝朗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202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乐至县佳鑫丝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彭山贝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云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乐至县佳鑫丝棉有限公司与四川彭山贝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彭山贝朗家具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有钢结构房屋3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彭山贝朗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的钢结构房屋3层,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效力灭失,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