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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行审547号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任永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任永明;刘克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3行审547号申请人沂水县卫生健康局。法定代表人王金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洪元,沂水县高桥镇党委宣传委员。被申请人任永明,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沂水县。被申请人刘克娟,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原沂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抚费征字(2017)03107号、社抚费征字(2017)03108号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以二被申请人违法生育第3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于2018年5月26日作出社抚费征字(2017)03107号、社抚费征字(2017)03108号征收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告知了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该征收决定书于2018年6月15日送达二被申请人。2018年12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2019年1月11日,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下发的《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沂水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沂发【2019】2号,组建县卫生健康局,整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组建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尚在征收决定书确定的起诉期限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社抚费征字(2017)03107号、社抚费征字(2017)03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恩昌

审判员  孙灵生

审判员  王照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云云

书记员范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