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9民初1544号
原告:钟某,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钟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起诉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
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