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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9民初1544号

钟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某;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9民初1544号

原告:钟某,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钟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起诉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毅

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

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