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1民初1351号
原告:顾秀博,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刘育玮,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顾秀博与刘育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顾秀博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秀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亚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