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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1民初1351号

顾秀博与刘育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秀博;刘育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1民初1351号

原告:顾秀博,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刘育玮,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顾秀博与刘育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顾秀博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顾秀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亚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