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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执22号之十一

徐光军、王丙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光军;王丙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22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徐光军,男,汉族,1963年6月5日生,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王丙祥,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武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执22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9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王丙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丙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丙祥在中国银行10117117326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