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22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徐光军,男,汉族,1963年6月5日生,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王丙祥,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武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执22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9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王丙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丙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丙祥在中国银行10117117326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