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1民初5270号
申请人:梅翠翠,女,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佟淑燕,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梅翠翠与被申请人佟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佟淑燕在×××发放的占地补偿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元,对被申请人佟淑燕在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牛卡(卡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佟淑燕在×××发放的占地补偿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0000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佟淑燕及任何人不得支取。
二、对佟淑燕在内蒙古阿鲁科尔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牛卡(卡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0000元,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佟淑燕及任何人不得支取。
三、对梅翠翠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梅翠翠不得买卖或设定他项权利义务。对佟淑燕的占地补偿款以及金牛卡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梅翠翠的房屋查封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伊博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