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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122刑初59号

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122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社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新永,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家念,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俸俊双,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夏生,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盘家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及被告人唐新永的辩护人黄家念、被告人俸俊双的辩护人刘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9月底,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伙同李某1、欧某1、杨俊宁(在逃)等人在广西钟山县两安乡沙坪一块空地上以“掷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获利,每十天分一次水钱。其中,欧某1负责抽水并管理账目,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和杨俊宁等股东负责抽水或者在赌场冷淡时参与赌博吸引赌博人气等工作,该赌场于2018年10月17日被民警查获。张社强非法获利6000余元,唐新永非法获利4000余元,俸俊双非法获利3300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张社强对量刑提出:其是初犯,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俸俊双对量刑提出:其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唐新永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提出:1、唐新永属于从犯。2、唐新永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3、唐新永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其家属也代为退赃。综上,建议法庭对唐新永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俸俊双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提出:1、俸俊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2、俸俊双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属于从犯地位。3、俸俊双自愿退赃。综上,建议法庭对俸俊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底,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伙同李某2、欧某1、杨俊宁(在逃)等人在广西钟山县两安乡沙坪一块空地上以“掷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获利,每十天分一次水钱。其中,欧某1负责抽水并管理账目,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和杨俊宁等股东负责抽水或者在赌场冷淡时参与赌博吸引赌博人气等工作,该赌场于2018年10月1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抓获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及赌徒,扣押了赌具陶瓷碗一个、骰子四个、麻将十三个及赌资41644元。至赌场被查获时,张社强非法获利6000余元,唐新永非法获利4000余元,俸俊双非法获利3300元。案发后,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向本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黄魁旺、赵吉英、盘世琴、赵某1、赵某2、赵某3、邓某1、赵某4、廖某、李某3、欧某2、盘晚进、盆贵松、陶某、邓某2、林某、苏某1三、黄某、李某4、黄金秀、盆玉兰、赵某5、赵某6、董某敢、赵某7、苏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负责抽水或者在赌场冷淡时参与赌博吸引赌博人气等工作,均积极实施开设赌场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唐新永、俸俊双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新永、俸俊双的辩护人提出唐新永、俸俊双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社强、唐新永、俸俊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唐新永、俸俊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唐新永、俸俊双判处缓刑的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唐新永、俸俊双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社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唐新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俸俊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张社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唐新永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俸俊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陶瓷碗一个、骰子四个、麻将十三个,由钟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赌资人民币41644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钟山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晓琴

审 判 员  唐小艳

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岑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