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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81执保61号之一

谭远六、李西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谭远六;李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81执保61号之一

申请人:谭远六,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

申请人:李西山,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申请人谭远六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津市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6万元。现因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谭远六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远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远六撤回对李西山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周 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石芷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