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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5执472号之二

李秋花、黄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秋花;黄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25执4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秋花,女,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黄少云,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花与被执行人黄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维林

人民陪审员  谢祖华

人民陪审员  罗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