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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27刑初58号

钟小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蕉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钟小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427刑初58号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小毛,曾用名钟先华,绰号“乌拉子”,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捕前居住江西省瑞金市,有前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9)52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小毛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小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小毛伙同熊某、苏某(已判刑)、曾某(刑拘在逃)经事先商量,采取秘密手段,利用转移被害人注意力、占某、插卡调包银行卡的方式在蕉岭县蕉城镇盗窃被害人陈某1银行卡内的欠款,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6200元,钟小毛分得约人民币6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1月30日10时许,钟小毛与熊某、苏某、曾火根来到蕉岭县蕉城镇新东南路2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蕉岭支行ATM区伺机作案。不久,被害人陈某1持其丈夫丘某博的邮政银行卡(账号为62×××01)到自动柜员机办理取款业务,苏某上前“指导”陈某1操作柜员机;与此同时,曾某故意将两张面额10元的人民币丢在地上,并询问陈某1是否掉了钱以转移其注意力,当陈某1侧身捡钱时,苏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邮政银行卡插在陈某1正在使用的柜员机卡口位置,接着钟小毛以有急事要使用柜员机为由挤开陈某1,并将苏某用于调包的邮政银行卡取出交给陈某1,陈某1误以为该银行卡是自己的而接卡离开。钟小毛随即操作柜员机,将陈某1银行卡内的25000元转账至用于接受赃款的邮政银行账户内(账号:62×××86,户名:肖某甫),再由熊某用该卡取款现金1200元。得手后钟小毛等人分别乘车到梅州市区汇合,将盗窃所得的26200元除去开销后四人平分,钟小毛分得约6000元,被其用于赌博和日常生活花光,赃款无法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小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小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小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小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清单,钟小毛违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钟小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熊某、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银行监控视频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小毛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小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钟小毛的违法所得6000元,并返还给被害人陈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阮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