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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11执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湘安、邹玲霞与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湘安;邹玲霞;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11执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湘安,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邹玲霞,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枫林镇。

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潘湘安、邹玲霞与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211民初9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唐鑫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