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424民初785号
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爱国。
被告:欧阳建平,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爱国,被告欧阳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808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鑫悦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被告与开发商曹时平、曹华光的鑫悦花园购买了A栋3单元605室,住房建筑面积91.02平方米,车库26平方米。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根据第四条约定如逾期未交服务管理费,则每逾一日按10%交纳滞纳金。物业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书面催交,被告总是拒绝交纳。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书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知》。 被告欧阳建平辩称:1、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所签合同无效;2、物业公司没有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3、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被告欧阳建平与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鑫悦花园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鑫悦花园A栋605室,建筑面积91.02平方米,车库面积26平方米。2014年3月26日之后,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鑫悦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各业主按照住房车库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签订合同后,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责任。具体从事安保、保洁、绿化、水电维护、化粪池清理等服务。各业主享受了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到2019年3月15日,被告欧阳建平欠交物业费1808元,其中2014年至2015年度欠交202元、2016年至2017年度欠交202元、2017年至2018年度欠交702元、2018年至2019年度欠交702元。经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催交,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举证质证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知》、《鑫悦花园业主欠费明细表》、被告当庭举证的《衡东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本案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鑫悦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是有效合同。欧阳建平购买鑫悦花园A栋3单元605室并入住后,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按住房车库面积及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不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808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予以支持。
被告欧阳建平辩称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与事实事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欧阳建平抗辩称,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表达意见和诉求,必要时可由业主大会重新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也可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救济,不得以此拒交物业管理费用。
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欧阳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润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欧阳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旷文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袁婕妤
书记员周园 校对责任人:刘袁婕妤 打印责任人:周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