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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民初39号

张红军与邱保福、邱永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红军;邱保福;邱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5民初39号

原告:张红军,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保福,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永红,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红军与被告邱保福、邱永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军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3元,减半收取11957元,由原告张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英凡

人民陪审员  郑利芳

人民陪审员  乔玉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明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