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5民初39号
原告:张红军,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保福,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永红,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温县太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红军与被告邱保福、邱永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军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3元,减半收取11957元,由原告张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英凡
人民陪审员 郑利芳
人民陪审员 乔玉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明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