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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财保1699号

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宋军付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宋军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1699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聚集区工业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7245864XE。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春,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宋军付,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住郏县。申请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军付在银行的存款169394.1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69394.15元)。申请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军付在银行的存款169394.15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69394.15元)。案件申请费1367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鼎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四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