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1民初2046号
原告:李再,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李继伟,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原告李再与被告李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酒款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继伟经营酒店,欠原告酒款6000元,并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李继伟2018年11月9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李继伟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被告李继伟因经营酒店购买原告李再的酒,双方经过算账,被告李继伟欠原告李再酒款人民币6000元,于2018年11月9日向原告李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再酒款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欠款人:李继伟。2018.11.9。”。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李继伟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李再与被告李继伟之间买卖酒,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未及时付款酿成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再酒款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继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丁 姣 关注公众号“”